3.
首个CdLS国际共识与2007年诊断标准[7]的区别
| CdLS国际共识 | 2007年诊断标准[7] | |
| (1)典型CdLS:≥11分,且至少包括3个基本特征; (2)非典型CdLS:9~10分,且至少包括2个基本特征; (3)4~8分且至少包括1个基本特征的患者,需要进一步结合分子测试结果进行诊断; (4) < 4分者不诊断CdLS,且没有达到分子检测的指征; (5)无论是否存在已知致病基因变异,临床特征评分≥11分者均可诊断CdLS。 |
(1)明确患儿有CdLS相关基因变异;或 (2)面部特征及符合生长、发育、行为类别的2条临床特征;或 (3)面部特征及符合3条其他类别临床特征,包括生长、发育、行为类别的1条临床特征及其他类别的2条临床特征。其他类别包括骨骼肌肉异常、感觉神经支配异常和/或皮肤异常、先天畸形(消化道畸形和/或胃食管反流、泌尿生殖器畸形、先天性心脏病、腭裂等) |